为了完善科研经费审计监督机制,促进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及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科研经费进行结题审计和决算审签的活动。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涵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视同科技项目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自行组织实施审计,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
(一)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经学校批准,科技处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需要进行的结题审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所进行的结题审签。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及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科研经费到位情况。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经费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列支现象,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科研经费支出情况。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科研经费购买材料、设备、维修、服务等,是否执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购置与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五)科研经费核算情况。科研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六)科研经费决算情况。科研经费决算报告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能否完整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实行经费“包干制”的是否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七)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具有效益。
(八)科研经费结余情况。结余经费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是否有说明及后期如何安排。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及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课题合同(任务书、预算书);科研项目的子课题合同(合作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委托合同、协作合同)等。
(二)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及预算调整批复资料。
(三)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
(四)设备购置明细清单及相关采购、招投标资料。
(五)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中期检查等相关资料。
(七)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情况。
(八)科研项目结题材料。
(九)项目成果及应用情况说明。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资金、配套资金等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按项目批复或调整后的的预算范围执行。
(四)科研经费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一)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及预算调整批复资料。
(二)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
(三)经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科技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需要,年初提出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建议名单,审计处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列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根据科技处的委托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组负责人、科技处、财务处意见后,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可以自行在名单中选择一家中介机构,与其签订审计合同,并在审计实施前填写《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备案表》(附件1),报审计处备案,审计项目结束后,将审计报告报审计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填制《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委托书》(附件2),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在规定上报结题申请截止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将审计委托书送审计处。审计处依据审计委托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项目组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组负责人、科技处、财务处意见后,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项目组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程序:
(一)项目组将经科技处、财务处签字盖章后的科研经费决算表和结题报告在规定上报经费决算截止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决算审签所需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按审计内容要求对科研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审签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告知项目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三)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建立审计结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密项目的科研经费审计中,审计人员仅收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资料信息,不收集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备案表
2.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