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云教工委发〔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审计处报告有关情况;
(十)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以运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提出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健全工作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审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涉及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当抄送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开展审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跟踪检查、整改约谈、移交问责等方式,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部门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bat365在线平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昆医大〔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