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
  • 联系电话:0871-65922555  联系邮编:650500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新浪微博
Copyright (c) 2007-2024  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APP下载ios/安卓通用版/手机版  滇ICP备05001248号-2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299号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