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各部门、学院、附属医院必须担当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和学术不端行为预防的主要责任。学校加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支持和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加强学术治理体系建设,必须以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为先导,加强教育引导、制度约束和内外部监督,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形成良好科研学术氛围。
第六条 学校所有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做优良学术风气的维护者和弘扬者。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要针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各个环节,制定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规范;要建立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培训制度,以多种形式教育引导教医护职工和学生秉持科学精神,增强学术自律意识。
教师对指导的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和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必须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加 强痕迹管理。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要逐步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或建立第三方委托查询机制,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要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按照科研档案管理时限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要完善教学科研项目推荐评审、学术成果鉴定、教学科研奖励评审推荐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教学科研奖励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要建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学术诚信记录,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实行学术诚信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并负责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针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调查程序为:
(一)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和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在 20 日内,对收到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举报人。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二)组成调查组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建成员不少于 3 人的调查组,必要时调查组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审计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三)调查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形成和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 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调查组应在开始调查后的 45 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五)审议和复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收集的证据材 料进行审议,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向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和调查组成员提出质询。如认为调查报告存在问题,应另行组成调查组在 40 日内完成复查并形成、提交复查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复查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与举 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相 关证据和必要的便利、协助。
第十八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职权,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形成学校作出相应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被举报人主动报告或承认被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低岗位等级;
(五)撤职;
(六)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七)解聘、辞退;
(八)开除;
(九)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取消其 3 年内申请科研项目资格;
(十)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取消其 3 年内申报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附属医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和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等行政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复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秉持合法、公平、客观、保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及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的态度开展相关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不得先入为主、徇私舞弊。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调查报告、复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和处理决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建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于 2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调查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附属医院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移交全部举报材料和线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隐瞒包庇、影响及时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学院、附属医院,依据对学校造成的影响程度,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部门、学院、附属医院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调查确认后,将撤销部门、学院、附属医院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其附属医院一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师生员工和所有以bat365在线平台名义从事的科学研究活动,并以bat365在线平台作为署名单位发表教学科研成果的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医护师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或公布教学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布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