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言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参会其他人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 校医院院务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校医院院务会参会人员范围: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工会小组长、财务负责人、门诊部主任及护理组组长。
第五条 校医院院务会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表态、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事前告知:召开院务会前,事先必须将议题告知参会成员,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参会人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末位定议:院务会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
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参会人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参会人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认,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六条 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参会人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国:
(一)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确定的问题。
(二)本部门职权范国内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本部门职权范内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四)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八条 参会人员要坚持民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医院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参会人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