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督导制度,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督导工作,通过教学督导,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人文与管理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人文与管理学院聘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发文公布,并报教务处、评估中心备案。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对学院各班级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促进人文与管理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督促、检查各班级主要课程是否按照学校教材管理有关规定,选择使用优秀或适用教材;

3.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

4.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5.审核各专业教学计划,督促检查各教研室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

6.受学院的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7.指导督查各个教研室与教学办实施学分制改革以及新修订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

8.调查立项质量工程项目的实际应用推广情况。

9.了解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对学生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计划、安排和运行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检查和总结,对如何提高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指导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等。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活动。

第五条 坚持例会制度。组长定期组织会议,商讨督导工作。

第六条 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教学督导组成员深入教研室、教学办、教学班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七条 坚持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督导组都要进行督导工作小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全院教学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向学院汇报。

第四章 督导员条件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知识和教学实践经验;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熟悉学院的整体教学工作;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工作时间保证。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九条 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第十条 参加或列席学院的有关教育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的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评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人文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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