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实行注册制,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学生处负责规划、部署、协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用工部门成立有专人管理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
第八条 学校不组织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开展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管理、划拨学校勤工助学的专项经费;
(三)校级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发放;
(四)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各类培训;
(五)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开展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七)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引导和组织本学院学生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勤工助学活动,并按要求核发院级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三)协助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招聘、培训、教育、管理、考核与监督;
(四)设置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组织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
(五)其它关于院级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各级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属性分为劳务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和公益型勤工助学岗位。劳务类型勤工助学岗位是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工作)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缓解在校期间的经济压力,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公益型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校学生,主要是搭建工作(活动)平台和提供机会,不发放劳务费,鼓励引导广大学生主动参与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能力。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形式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由学生处核准,校级临时岗位申请须提前3天报学生处审批备案,院级临时岗位由各学院自行审批。
第十七条 每名学生只能任职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用工部门可以劝说学生退出勤工助学:
(一)参加勤工助学后每学期有2门及以上科目成绩不及格者,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不遵守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者;
(三)工作中严重违反用工部门工作制度者;
(四)用工部门在劝退前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情况,共同协调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条 若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办理离职,应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交接好各项事宜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招聘流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学年初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招聘活动,校级招聘活动由学生处统一举行,院级招聘活动由学院依照规定自主开展。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学生,可以填写《bat365在线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勤工助学指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批。院级勤工助学用工,由学院统一审核后录用,汇总后填报《bat365在线平台部门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表》,学院自行保存备案;校级勤工助学用工,由学院审核后学生本人持表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初试合格的同学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培训,经过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录用,登记注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应在每学年末将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上报学生处审批。院级勤工助学岗位核定由各学院自行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报酬的标准
(一)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劳动报酬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9元。
第二十五条劳动报酬的支付
(一)学生参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二)校级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制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生处审查签字后按照财务规定和学校勤工助学用工规定按月发放,相关档案材料存档备查。
(三)院级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学院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审核后按月发放,相关档案材料自行存档备查。
(四)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每月按时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校级勤工助学用工部门于每学期末将本部门本学期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情况汇总制表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应当接受财务处、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协议及争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级岗位由各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见附件),院级岗位由学院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学校或学院、用工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bat365在线平台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昆医大〔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